北京对外文化贸易协会公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对外文化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常务理事会成员人名章、各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电子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各部门、分会及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四条 协会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分开保管。
第六条 公章、法人人名章由协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协会财务处负责保管。常务理事会成员人名章、各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电子章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协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告、通知、决议等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加盖公章;
(2)商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等以协会名义开具的函件,加盖公章;
(3)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以协会名义出具的证书,加盖公章;
(4)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备忘录等联合文件,加盖公章;
(5)项目合同、任务书、合作协议等合同文件,加盖合同专用章;
(6)协会会费、人员工资、费用支出、项目合同、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具的收据等财务文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
(7)理事会决议,加盖常务理事会成员人名章;
(8)各分会或专业委员组织的活动通知、商函、证明等部门文件,加盖各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电子章。
第八条 协会印章的使用采用“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不同的责任人共同汇签《北京对外文化贸易协会用印申请单》之后(附表),方可使用:
(1)公章、法人人名章使用须由理事长、秘书长、分管副理事长、用印单位四级汇签;
(2)合同专用使用章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用印单位三级汇签;
(3)财务专用章使用须由秘书长、财务主管、用印单位三级汇签;
(4)常务理事会成员人名章使用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用印单位三级汇签。常务理事会成员人名章使用须获得常务理事会成员本人开具的人名章使用授权;
(5)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电子章使用须由秘书长、分会会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用印单位三级汇签。
第九条 以协会名义开具的函件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案。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协会各部门、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严格用印管理,汇签不完全的用印申请单,不得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需盖印章的文件内容和用印申请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印章丢失
第十三条 协会印章如遗失、灭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四条 协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从2017年 11月 7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